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押运中心奖惩规定
(经2010年9月29日职代会讨论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守护押运人员(含驾驶员、提解员、收款员)的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达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标,充分调动守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队伍建设和工作落实,推进守护押运队伍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面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人员的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违纪人员的惩处,贯彻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押运护卫中心全体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奖励,奖金额由总公司集体研究后决定:
1.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使公司或客户单位免受或减少经济损失者,视情况给予200元-1000元奖励,并给予晋档、记功;
2.在执行任务中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或在执勤过程中勇斗歹徒者,视情况给予500元-3000元奖励,并给予晋档、记功;
3.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报道表扬,经查实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记功;
4.参加公司或上级部门组织各种活动并取得名次,为公司争得荣誉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记功;
5.制止或及时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避免损失的,给予50-200元奖励。
6.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宣传与保安工作有关的文章被市级报刊录用者,奖励稿费的3~5倍,上述文章被省级报刊录用者,奖励100~300元,上述文章被国家级报刊录用者,奖励300~500元;向总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者,奖励50-500元,产生良好效益的奖励100-1000元。
第六条 年度设立十佳标兵、优秀队长、优秀队员、先进个人、嘉奖、先进集体、红旗车、安全驾驶员等,年终评比以平时工作业绩、考勤考核情况,实行先民主后集中由总公司综合评定。对平时工作突出或有第四条所述情形的守押人员,押运护卫中心可实行一事一评,上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根据车辆运行、维修、用油节超等情况,由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实施奖惩考核。每月实行车辆卫生检查制度,名列第一名的,车长奖励100元,驾驶员、押运员、提解员(收款员)各奖励50元;名列第二名的,车长奖励50元,驾驶员、押运员、提解员各奖励30元。
第三章 惩 处
第八条 在勤务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罚款:
1.押运大队早晨点名时,人员未到,按迟到论处,扣当事人50元;点名后,在出车前赶到的,扣款后正常上班;车辆出发后才赶到的,扣款后另算旷工一天。其他时间迟到(或未经请假私自外出)10分钟以内的,口头批评, 30分钟以内的,扣20元, 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2.在执行任务期间打瞌睡或睡觉的,扣当事人10元。值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扣当事人10元;值班时脱岗30分钟以内的,扣当事人30元,脱岗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执行任务期间脱岗的,不论时间长短,有一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3.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请假,违者扣10~50元;请假后,超过规定时间归队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4.在执行任务时与他人开玩笑的,或用电台开玩笑的,或者是用枪支或警械具开玩笑的,有一项扣当事人10-50元。
5.执勤或备勤期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的,有一项扣当事人10元。
6.执行任务期间不戴头盔或不系帽带的,扣当事人10元。
7.酒后执行任务的或执行任务期间饮酒的,扣当事人20元;因饮酒不能正常工作的,扣当事人50-100元,并在中队会议上作检查。
8.在守库室饮酒、打牌、下棋的,扣当事人20-50元;在工作和集中生活区域内赌博的,扣当事人50元。上述两项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或处以1~7天的停工。
9.未经押运大队批准,执行任务途中私自下车的,扣当事人10元。
10.未经押运大队批准,在服务单位备勤期间办私事、外出吃饭或吃零食、打牌、下棋或其他娱乐活动;在执行任务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下棋、打牌、看书、看报、吸烟、吃零食等;未经押运大队批准,押运人员无故进入网点柜台内的,或在网点办私事的。上述违纪有一项扣当事人10元。
11.在下车警戒时与他人聊天、接打通信工具的,或在工作时间内大声喧哗、乱开玩笑的,有一项扣当事人10-30元。
12.没有按押运操作规程站位、警戒、护送款包到达通勤门、提前上车、持枪动作不规范,有一项扣当事人20-50元。
13.未经押运中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