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
参会人员:祁德荣、陆彬、马如松、管福建、袁全、孙惠娟、王雪梅、李行、王姝、张大康、李杰、禹明星、施军
互助基金2024年5-8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 259人 599692元)
一、人防管理中心( 146人)
李年忠,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25.08元,自费164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75元。
邵寿强,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436.49元,自费7901.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555元。
姜正国,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27.13元,自费3497.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99元。
干国进,男,58岁,本人因心跳呼吸骤停于2024年7月去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
吴 彤,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22.41元,自费3099.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40元。
周 军,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3611.87元,自费18299.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8235元。
戚海涛,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667.85元,自费3653.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61元。
张桂平,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015.26元,自费6945.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25元。
李中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10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4059.02元,自费59915.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45%补助,计25693元。
周明轩,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07.02元,自费6103.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46元。
崔建成,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117.21元,自费15607.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7023元。
金 建,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691.92元,自费1525.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34元。
戴正春,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398.5元,自费11581.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212元。
陈万国,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0885.64元,自费14009.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304元。
李根荣,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45.93元,自费1935.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77元。
安成勇,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826.82元,自费6114.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51元。
万金玉,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028.59元,自费3522.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09元。
张文金,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94.47元,自费1966.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88元。
朱金林,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524.81元,自费1755.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14元。
薛兆好,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052.89元,自费440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61元。
周长年,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55.68元,自费3311.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24元。
钱友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2488.54元,自费6708.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683元。
董启明,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37.58元,自费6953.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29元。
陈风岭,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639.03元,自费314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56元。
马凤祥,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9月至1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4406.39元,自费12078.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5302元。
赵燕龙,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30.31元,自费1761.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17元。
许 峰,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17.13元,自费2807.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48元。
钱开建,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35.52元,自费1342.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70元。
严克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07.34元,自费2251.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1元。
刘 飞,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521.36元,自费7707.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35%及45%补助,计3289元。
常学全,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640.63元,自费12265.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520元。
周来宝,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49.61元,自费4011.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05元。
朱 军,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25.01元,自费2172.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69元。
朱建华,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852.89元,自费5915.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662元。
杨靠海,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97.35元,自费371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86元。
董金祥,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07.39元,自费1416.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96元。
韩丽玲,女,4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48.17元,自费1373.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81元。
赵步艮,男,6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10.3元,自费237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51元。
蒋中树,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00.24元,自费4125.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50元。
袁士兵,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09.34元,自费5511.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480元。
赵正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699.37元,自费6623.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981元。
周 国,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53.13元,自费1517.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31元。
李同义,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799.89元,自费11246.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061元。
王 勇,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53.2元,自费168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91元。
何汉华,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33.37元,自费417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71元。
杨士军,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52.28元,自费2218.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87元。
马长恩,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90.82元,自费3060.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24元。
王跃龙,男,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