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
参会人员:祁德荣、陆彬、马如松、管福建、张勇、李基生、孙惠娟、王雪梅、李行、徐栩帆、王晶晶、王姝
互助基金2023年5-8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243人 532795元)
一、人防管理中心(162人)
刘根宝,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51.66元,自费226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6元。
洪建淮,男,59岁,本人因“肺癌 ”于2023年5月去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
戴 虎,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84.79元,自费36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52元。
洪建淮,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84.74元,自费1998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45%补助,计8470元。
何少华,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1705.42元,自费7414.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966元。
朱成军,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75.13元,自费2320.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928元。
熊金之,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394.79元,自费 5695.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2212元。
吴 军,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073.94元,自费 5370.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 2417元。
杨 永,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647.8元,自费5668.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551元。
李金荣,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57021.24元,自费15353.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 6909元。
张洪斌,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55.11元,自费413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1653元。
吴 健,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30966.6元,自费9335.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4050元。
陈 诚,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 6836.37元,自费1720.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02元。
姜正国,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 年3月至8月10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9937.89 元,自费3088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 %、40%、45%补助,计 12771元。
姜晓林,男,59岁,本人因病于 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92.91元,自费2340.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36元。
李根平,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9.63元,自费 1374.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81元。
韩亚洁,女,2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933.2元,自费25166.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3842元。
王南通,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595.96元,自费11278.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057元。
卢国柱,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717.69元,自费6979.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计3083元。
李年忠,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27.87元,自费 1918.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72元。
王震龙,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813.89元,自费3232.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93元。
杨风山,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31189.86元,自费10220.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 %、45%补助,计 4368元。
王如军,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993.61元,自费 3076.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30元。
邵 新,男,53 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4 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47030.62元,自费1057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45%补助,计 4492元。
马凤祥,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533.07元,自费6917.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13元。
许 艳,女,4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143.96元,自费5918.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2281元。
汪德海,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07.12元,自费394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77元。
汪照清,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40.47元,自费2715.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86元。
岳建平,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03.35元,自费2416.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67元。
朱 军,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45.11元,自费3288.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15元。
赵燕龙,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68.29元,自费1625.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69元。
赵红星,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8250.13元,自费416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1571元。
钱友林,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478.69 元,自费6037.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2337元。
岳华俊,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939元,自费30410.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6726元。
孙学雷,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73.5元,自费1089.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81元。
薛兆好,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559.35元,自费9059.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077元。
王宝华,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93.22元,自费5079.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286元。
严金良,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103.2元,自费6782.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52元。
杨晓龙,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00.46元,自费3746.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99元。
王宝华,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861.57元,自费1141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136元。
顾树军,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22277.46元,自费7331.32 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2932元。
赵 兵,男,3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57.32 元,自费 2163.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 %补助,计865 元。
陈玲玲,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02.29 元,自费 2812.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25元。
孙波林,男,6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521.94元,自费 4367.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47元。
董旭晶,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472.04元,自费9258.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 40%、45%补助,计3874元。
相兆林,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347.21元,自费7680.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5%补助,计3456元。
徐 飞,男,3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6052.07元,自费34291.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8860元。
吴品艮,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818.34元,自费6868.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91元。
郭贵桩,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508.65元,自费5672.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553元。
郝 林,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955.44元,自费433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36元。
杨文泽,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45.51元,自费2366.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46元。
魏 军,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32.53元,自费1822.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38元。
李登领,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95.25元,自费1803.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31元。
陈介兵,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48.49元,自费2084.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34元。
孙云建,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508.15元,自费6544.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计2851元。
赵殿邦,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