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9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祁德荣、管福建、王树先、马如松、王浩琨、孙惠娟、王雪梅、朱义凯、徐新、王姝
互助基金2022年上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201人)
一、人防管理中心(106人)
葛超,男,60岁,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2次住院治疗,自费88504.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55%补助,计20782元。(补助时间:2022年4月)
丁祖武,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113.02元,自费516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23元。
王华中,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892.93元,自费8360.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762元。
熊荣之,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489.49元,自费9450.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253元。
徐立勇,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677.2元,自费1175.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12元。
叶首强,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246.42元,自费10215.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597元。
王远晰,男,23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5278.53元,自费14412.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486元。
李军,男,6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94.6元,自费2258.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3元。
刘新龙,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75.49元,自费2648.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59元。
王建华,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2729.4元,自费10950.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4701元。
陈兴兵,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921.5元,自费3135.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54元。
李学迁,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38.12元,自费5908.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659元。
陈国胜,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5713.78元,自费20978.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45%补助,计8852元。
杨庆海,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406.97元,自费5381.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153元。
孙金宝,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418.61元,自费6242.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809元。
张如来,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869.65元,自费9305.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4009元。
张利洪,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548.34元,自费177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21元。
黄拥军,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835.27元,自费3028.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11元。
薛高杰,男,29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576.92元,自费4178.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71元。
钱友林,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4452.75元,自费4811.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925元。
谢得明,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820.69元,自费14145.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365元。
刘飞,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831.57元,自费2522.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83元。
张兆海,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543.45元,自费20628.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1345元。
吴品艮,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135.68元,自费28135.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45%补助,计6331元。
田耀之,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44.12元,自费107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75元。
曾凡荣,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7158.72元,自费8244.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298元。
蒋建平,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509.02元,自费2274.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10元。
李锦成,男,6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765.15元,自费2086.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35元。
包天兵,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36.38元,自费241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65元。
黄爱兵,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87.3元,自费2144.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58元。
程岩东,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79.84元,自费3026.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11元。
陈军,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355.32元,自费7084.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88元。
宋安录,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57.66元,自费1557.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45元。
颜青松,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99.07元,自费1591.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57元。
孙乃军,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79.83元,自费548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468元。
李元永,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57.17元,自费163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73元。
陈耀全,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9963.71元,自费22690.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9939元。
于刚,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14.67元,自费1859.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51元。
严玉龙,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1年10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782.87元,自费5828.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331元。
吴玉忠,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814.02元,自费2560.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24元。
杨宝松,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46.78元,自费168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90元。
杨建平,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76.76元,自费5207.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43元。
刘维祥,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073.17元,自费4341.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37元。
吴彤,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76.86元,自费1632.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5元。
李锦国,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6783.74元,自费9920.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88元。
郑玉娟,女,49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303.34元,自费9662.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49元。
王士年,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751.06元,自费9293.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94元。
李根荣,男,55岁,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