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运管理中心(42人)
高传明,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653.85元,自费4611.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845元。
费云峰,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8013.69元,自费11237.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495元。
张迎春,女,40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685.65元,自费9919.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464元。
赵传洲,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436.36元,自费112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056元。
刘中永,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3788.85费元,自费1606.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62元。
沈铁锋,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67.58元,自费1574.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51元。
潘锦国,男,50岁,本人因骑车摔倒致病于2020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065.44元,自费104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687元。
王贵军,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7月、1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6212.76元,自费15526.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987元。
王宏鲲,男,42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96.52元,自费1869.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54元。
严卫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93.21元,自费521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45元。
杨青,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809.9元,自费11923.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366元。
郁跃霞,女,45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256.04元,自费4558.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823元。
陈三东,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6月、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689.98元,自费8435.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3681元。
陈三东,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12月8日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常明强,男,41岁,妻子因病于2020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964.47元,自费7502.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01元。
赵斌,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0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49.07元,自费2658.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32元。
张海林,男,35岁,妻子因病于2020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29.03元,自费3856.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