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陈峻峰、陆彬、陈忠军、陈正国、管福建、王飞、王树先、黄炎、王霞、孙惠娟、王雪梅、杨盼盼
互助基金2020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96人)
一、押运管理中心(46人)
刘中永,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37.87元,自费2435.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52元。
任大成,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194.97元,自费703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813元。
时利强,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584.34元,自费9900.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960元。
陈三东,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2.21元,自费31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02元。
程龙,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92.95元,自费4615.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16元。
王财之,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266.5元,自费22293.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11147元。
汪洪渭,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5594.1元,自费1646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587元。
吴永,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11.89元,自费1446.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34元。
周骝,男,30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04.22元,自费4419.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547元。
王素花,女,53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870.6元,自费2916.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21元。
于增宜,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4月住院治疗,自费1479.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44元。
严卫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362.68元,自费5742.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297元。
赵传军,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139.06元,自费666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666元。
王贵军,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5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9611.26元,自费50363.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40%补助,计22824元。
姜峰,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0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26.36元,自费2041.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15元。
倪军,男,57岁,本人于2020年8月23日猝死,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
吴亚,男,54岁,本人因病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