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赵爱忠、姜志伦、陈峻峰、张荣、周树华、陈正国、王飞、郭华、李基生、杨雪琴、孙惠娟、杨盼盼
互助基金2019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75人)
一、押运管理中心(40人)
周晓强,男,32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35.82元,自费2844.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96元。
向文兵,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59.29元,自费2231.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81元。
许静,女,29,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105元,自费6116.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447元。
陈海,男,33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528.55元,自费22595.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11298元。
韦旭林,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733.72元,自费3010.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54元。
刘兆志,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886.77元,自费4700.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45元。
吴永,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128.74元,自费18553.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7422元。
刘晓舟,男,32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959.34元,自费1031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124元。
陆淮军,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85.5元,自费3661.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82元。
姜勇,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5588.87元,自费72519.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9008元。互助基金第十三条补助标准规定,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实际补助2万元。
赵慧娟,女,42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05.7元,自费2836.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93元。
付云,女,45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22.93元,自费2022.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08元。
李小燕,女,40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60.73元,自费3957.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85元。
李海滨,男,33岁,女儿因病于2019年8、9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156.77元,自费6088.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13元。
冯干国,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9年2月至8月9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9509.9元,自费14351.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153元。
杨达,男,30岁,儿子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