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赵爱忠、王克、陈忠军、陆彬、陈峻峰、陈正国、管福建、李基生、王飞、张耀、王浩琨、刘正焰、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杨盼盼
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61人)
一、押运管理中心(32人)
潘敏,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252.84元,自费3786.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25元。
刘继宏,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513元,自费6379.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52元。
张才军,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39.02元,自费1693.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08元。
印文武,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88.19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96元。
佴宏国,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00.24元,自费2114.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40元。
吴宝林,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531.63元,自费2374.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31元。
张雷,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93.01元,自费1713.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14元。
孙玉传,男,48岁,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28.18元,自费3699.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5元。
胡家军,男,41岁,儿子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347.29元,自费1716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75元。
刘飞,男,39岁,女儿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70.2元,自费3200.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0元。
刘兴凤,男,59岁,妻子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12.45元,自费3391.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9元。
徐素霞,女,48岁,丈夫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328.15元,自费2439.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6元。
王立军,男,32岁,儿子因病于2019年2月、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030.54元,自费11936.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790元。
许可,男,29岁,女儿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010.67元,自费31587.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738元。
颜廷露,男,39岁,妻子因病于2018年3月起8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1564.02元,自费33179.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77元。
杨青,男,39岁,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137.37元,自费3870.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87元。
许静,男,29岁,母亲因交通事故致于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