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侯秀滨、陆彬、陈峻峰、陈正国、管福建、王飞、李基生、付飞、葛金栋、刘正焰、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
互助基金2018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15人次)
一、押运管理中心(39人次)
丁成,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0855.21元,自费31081元(其中在门诊费用为1511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432元。
印文武,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77.56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231元。
邹镇杨,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59.94元,自费170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12元。
尚书,女,39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至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258.89元,自费5114.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46元。
吴亚,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212.98元,自费756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028元。
许宏旗,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38.41元,自费2197.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69元。
张志恒,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39.62元,自费326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44元。
万玉奇,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222.12元,自费125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76元。
刘飞,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48.14元,自费266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33元。
姜峰,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64.7元,自费2351.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23元。
张怀青,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34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614元。
黄复,男,25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727.32元,自费5894.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358元。
李亭亭,男,36岁,儿子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24.39元,自费7069.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60元。
侯涛,男,24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903.66元,自费8396.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59元。
刘飞,男,38岁,女儿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25.87元,自费4419.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63元。
冯干国,男,50岁,儿子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440.86元,自费6192.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