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徐文刚、侯秀滨、陈忠军、陆彬、陈峻峰、陈正国、杜仁兵、李基生、付飞、王飞、黄华、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陈晓娜
互助基金2018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44人)
一、押运管理中心(40人)
刘兆志,男,39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93.26元,自费2189.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66元。
伍广兵,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52.93元,自费155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66元。
伍广兵,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40.3元,自费1959.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88元。
董业天,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24.73元,自费3228.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30元。
金培德,男,29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49.79元,自费3366.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78元。
傅平,女,51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505.28元,自费11517.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607元。
周晓军,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80.86元,自费6882.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753元。
于增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20.71元,自费3286.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50元。
佴宏国,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57.63元,自费1474.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42元。
薛伟国,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29.2元,自费1635.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91元。
薛伟国,男,47岁,妻子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786.43元,自费3900.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5元。
陈峻涛,男,41岁,妻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女儿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两人共自费7992.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99元。
徐素霞,女,47岁,丈夫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85.81元,自费2406.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1元。
张青,男,30岁,儿子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40.52元,自费1939.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1元。
周风波,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57.65元,自费5077.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62元。
段学波,男,42岁,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768.26元,自费726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89元。
刘飞,男,38岁,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76.9元,自费22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