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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2018年1月29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徐文刚、侯秀滨、陈忠军、陈正国、管福建、王飞、陆彬、卢鲁、李基生、付飞、王洪奎、魏良青、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

 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21人次)
 
 
一、押运管理中心(28人次)
    武涛,男,3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062.62元,自费2759.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66元。
    王明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549.48元,自费1821.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46元。
    佴宏国,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3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4555.92元,自费10489.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196元。徐聪,男,24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371.38元,自费2664.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32元。
    潘敏,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028.49元,自费274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60元。卢顶跃,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4219.26元,自费14932.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973元。
    周军,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8641.3元,自费14604.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842元。
    田万昌,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673.21元,自费3863.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52元。
    陈光富,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473.21元,自费2544.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91元。
    陆冉,男,27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905.86元,自费2428.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50元。
    陆冉,男,27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6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2512.76元,自费21257.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89元。
    郑海,男,29岁,儿子因病 于2016年12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8392.58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59元。
    徐素霞,女,46岁,丈夫因病于2017年7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680.54元,自费1831.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5元。
    高其荣,男,63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522.14元,自费3253.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8元。
    陈峻涛,男,40岁,妻子因“右乳癌”于2017年5月起8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3698.98元,自费85674.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851元。
    周燕,女,40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7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689.93元,自费5211.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82元。
    孙耿洲,男,43岁,女儿因病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1609.89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41元。
    颜廷露,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9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1425.38元,自费22723.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72元。
    蒋伟明,男,父亲因因病于2017年4月、1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106.21元,自费4301.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30元。
    胡玉兵,男,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至9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470.25元,自费733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34元。
    王国涛,男,父亲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55.62元,自费3014.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01元。
    张晶,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0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518.92元,自费475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75元。
    熊越清,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2812.23元,自费493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939元。
    潘锦国,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8日住院治疗,母亲因“后循环缺血、高血压病3级等” 于2017年5月、7月2次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33705元,自费78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84元。
    戴赟,男,29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7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6848.76元,自费124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47元。
    卢正全,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2次住院治疗;母亲因“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 于2017年4月、5月2次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38423.49元,自费8223.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22元。
    马如松,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6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父亲因“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 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784.74元,自费21308.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31元。
    胡伟民,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8709.83元,自费6841.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84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58人次)
    张德军,男,43岁,女儿中考被江苏省淮阴中学录取,根据《关于淮安保安优秀学子教育奖励基金的条件及标准》第二条,考取淮阴中学高中部的学生一次性给予奖励6000元。
    谢飞,男,2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096.85元,自费179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37元。
    张海林,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749.6元,自费1546.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64元。
     姜汉晨,男,2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2412.47元,自费17367.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947元。
    范素俊,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982.37元,自费358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54元。
    王锦春,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2日、10月10日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247.99元,自费8945.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578元。
    朱建淮,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3501.36元,自费7874.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150元。
    马金尧,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453.28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81元。
    张军,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1836.79元,自费85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434元。
    姜成峰,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036.31元,自费9105.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642元。
    赵正权,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2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702.59元,自费272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55元。
    周绍艮,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8482.16元,自费1612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451元。
    李登领,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2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675元,自费5325.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130元。
    葛长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025.68元,自费13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04元。
    邱贵德,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517.11元,自费2176.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62元。
    谢建刚,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4008.09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603元。
    于艳,女,39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2082.39元,自费913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652元。
    杨荣林,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018.7元,自费4145.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51元。
    徐猛,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763.5元,自费122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68元。
    丁海林,男,42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624.39元,自费458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88元。
    张金保,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008.03元,自费8311.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46元。
    庄正明,男,48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至12月9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6337.55元,自费3341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12元。
    范延平,男,49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327.77元,自费2425.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4元。
    付建强,男,4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6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067.06元,自费4220.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33元。
    孙瑞雪,男,50岁,妻子因病 于2017年6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307.53元,自费5086.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63元。
    高金军,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2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338.43元,自费1577.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37元。
    吴家继,男,4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660.4元,自费7444.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17元。
    丁峰,男,33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5月3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529.1元,自费370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5元。
    徐玉标,男,40岁,女儿因病于2017年7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951.18元,自费2662.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99元。
    吴以鹏,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9月1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4647.9元,自费1672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09元。
    王瑞艮,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6818.43元,自费21540.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231元。
    陈海军,男,42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5月8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333.22元,自费436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55元。
    石马之,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1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409.5元,自费1914.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7元。
    王兴贵,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693.77元,自费3818.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73元。
    詹怀兵,男,47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11月2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087.91元,自费3212.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2元。
    詹怀兵,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9月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724.48元,自费212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3元。
    金春红,女,38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2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812.02元,自费2206.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1元。
    丁海珍,女,46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568.11元,自费3290.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29元。
    魏牛成,男,56岁,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