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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7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2017年8月11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徐文刚、李培婷、侯秀滨、陈忠军、陈正国、管福建、李基生、付飞、黄华、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
 
互助基金2017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13人次)
 
 
    一、押运管理中心(35人次)
    刘继宏,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300.5元,自费2520.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756元。
    蔡建淮,男,27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8397.74元,自费4712.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414元。
    胡宁波,男,4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182.66元,自费1297.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324 元。
    谷强,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4255.95元,自费1034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619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陈广磨,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661.56元,自费2004.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601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陈海,男,3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351.75元,自费2594.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778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卢琦,男,2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4301.88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9505元。
    王国涛,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814.93元,自费1704.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426元。
    王国涛,男,36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2017年4月2日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286.6元,自费241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42元。
    许辉,男,35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441.06元,自费2469.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0元。
    罗菊华,女,47岁,丈夫因病于2016年12月8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4664.41元,自费7981.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97元。
    赵炳华,男,47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670.26元,自费1889.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3元。
    徐素霞,女,45岁,丈夫因病于2016年4月2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333.34元,自费2505.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6元。
    王明奎,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2月1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072.5元,自费1935.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0元。
    秦树芳,女,43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6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592.98元,自费1666.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0元。
    张金科,男,38岁,女儿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519.59元,自费6278.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42元。
    张雷,男,38岁,女儿因病于2016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056.35元,自费2853.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28元。
    许静,女,29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090.88元,自费2879.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32元。
    姜勇,男,30岁,儿子因病于2016年12月1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526.28元,自费4619.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93元。
    梁伟波,男,35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848.39元,自费4501.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75元。
    蒋伟斌,男,29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074.46元,自费3035.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5元。
    徐登元,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887.4元,自费6221.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22元。
    高卫芝,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5月8日、6月22日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6803.75元,自费46293.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629元。
    罗志彬,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12月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1137.11元,自费29827.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983元。
    周宇,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1月4日、1月31日、2月22日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772元,自费16275.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628元。
    杨伟庆,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22日、11月15日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4518.35元,自费8882.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88元。
    王鹤忠,男,29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236.63元,自费3711.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71元。
    许峰,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2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7400.33元,自费28351.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835元。
    林松,男,40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4610.67元,自费13937.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394元。
    陈刚,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962.68元,自费4835.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84元。
    蒋伟明,男,33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2月22日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8351.23元,自费7818.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82元。
    严维维,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5日住院治疗,母亲因“双侧乳腺纤维腺瘤”于2017年4月20日住院治疗,2人共花费10727.2元,共自费4379.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38元。
    李海松,女,3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1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3885.04元,自费50998.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100元。
    胡灌涟,男,母亲因病于2017年3月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456.98元,自费5307.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30元。
    蒋彦,男,43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922.79元,自费413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13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59人次)
    刘业成,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7241.7元,自费6129.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145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张海林,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2810.87元,自费15413.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395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费文松,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952.77元,自费354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063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周爱军,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438.28元,自费4329.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299元。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
    漆光权,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日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6413.66元,自费25546.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941元。
    漆光权于2017年3月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薛素海,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511.74元,自费1898.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475元。
    王建华,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117.28元,自费2865.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860元。
    杨其红,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171.8元,自费3923.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177元。
    王标,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392.82元,自费5530.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936元。
    李晓兵,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4172.89元,自费1175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114元。
    张宝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2089.21元,自费4331.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299元。
    胡***,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610.74元,自费1755.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439元。
    汪德海,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3779.92元,自费4839.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452元。
    姜金银,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555.02元,自费2375.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713元。
    朱金林,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887.04元,自费27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836元。
    汪海霞,女,43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3850.65元,自费430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293元。
    李兆同,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933.97元,自费3540.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062元。
    孙波林,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911.72元,自费2329.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699元。
    韩成华,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308.91元,自费1674.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419元。
    开飞,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663.81元,自费2134.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640元。
    黄兆军,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302.06元,自费522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830元。
    张凤军,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428.63元,自费3989.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197元。
    孙云建,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4026.75元,自费3775.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133元。
    陈洪年,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4873.7元,自费12383.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334元。
    刘忠友,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519.25元,自费4368.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311元。
    鲍国春,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4897.54元,自费5670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9847元。
    鲍国春,男,51岁,本人于2017年4月2日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戴贵友,男,49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9016.35元,自费4862.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29元。
   石城,男,40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122.61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