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运中心(12人)
1、张建,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建人民币420元补助。
2、陈平,女,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平人民币350元补助。
3、朱海明,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朱海明人民币1070元补助。
4、何志清,男,孩子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何志清人民币300元补助。
5、吴永建,男,父亲因病于2011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吴永建人民币2000元补助。
6、赵佳,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赵佳人民币1200元补助。
7、刘海,男,孩子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刘海人民币395元补助。
8、陈光富,男,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光富人民币600元补助。
9、李奎,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李奎人民币300元补助。
10、杨伟庆,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杨伟庆人民币300元补助。
11、赵慧娟,女,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赵慧娟人民币575元补助。
12、刘恒星,男,父、母于2013年1月和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刘恒星人民币460元补助。
二、保安管理中心:(11人)
1、张海林,男,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海林人民币3000元补助。
2、严爱林,男,孩子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严爱林人民币300元补助。
3、吴斌,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吴斌人民币3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