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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二季度接受互助基金会救助的会员名单公示
 

张志恒,男,押运中心,20125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志恒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吕晓玲,女,经营部,因母亲长期生病,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吕晓玲人民币600元的补助。

黄海燕,男,押运中心,因儿子患病住院治疗,自付医药费309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黄海燕人民币160元的补助。

刘宾贤,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22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197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宾贤人民币400元的补助。

  娟,女,押运中心,因病于201111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574.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马娟人民币650元的补助。

  坚,男,押运中心,母亲因病于20123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4512.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坚人民币250元的补助。

孙以军,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25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974.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孙以军人民币750元的补助。

刘翠花,女,物管,因病于20122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4919.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翠花人民币123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