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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保安从业单位服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9  信息来源:李祖华 中国保安CSS  点击:5446次  【字体:
 

保安从业单位服务管理制度是指保安从业单位开展保安服务时确保保安服务质量和保安服务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安服务标准和有关质量管理要求,并结合本公司、本地区和具体客户安全需求特点,建立一套自己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勤务制度、培训教育制度、行为规范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业务管理、勤务管理、教育和培训管理、日常行为管理,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服务业务的完成。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保障保安员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障服务的业务服务关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保安从业单位和服务对象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服务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保安行业管理中的体现。是实现保安从业单位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它作为保安员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保安员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保安员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保安从业单位服务管理制度,是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正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证。

一、岗位责任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有: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保安从业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保安服务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一般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保安从业单位考核部门要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激励保安员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员管理是指保安从业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安队伍综合素质,加强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所属的保安员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目的在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高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安服务质量与水平。

保安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招聘录用、培训教育、考核评价、调配使用、执勤规范、奖励处罚以及物资保障、福利待遇等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度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一项预先制定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客户单位或服务区域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计划和处置方案。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目的。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任务或目的必须明确、具体。在应对规模大、投入力量多的紧急情况时,还可以在制定总预案基础上制定若干分预案以保证各个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组织指挥。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方面,必须坚持高度统一、分层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应急指挥部。根据紧急情况的性质和规模,必要时可建立两级甚至两级以上的指挥部。这样既有利于明确职责和权限,又能避免多头指挥或指挥失灵。

(三)力量配备和职责分工。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实现总的处置目标。

确定职责分工和部署人力时,要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并考虑以下因素:负责组织和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救助人员;负责现场处置、现场保护人员;负责现场宣传疏导人员;负责现场防护重点目标、重要部位的人员;后勤保障和备勤力量。预案中各部门的职责要具体,任务要明确。

四、勤务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1.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交接班。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上岗前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准时接班。

3.交班。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敬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交班人员应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移交勤务登记簿,双方签字备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

(二)请示报告制度

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三)勤务检查制度

驻勤单位保安组织负责人或指定的勤务检查人员,负责对保安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勤务检查的内容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对勤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勤务登记制度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五、保安员职业技能等分级与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对保安员职业技能等分级与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作出了规定。

(一)职业技能等级。保安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还对各等级申报条件作出了规定。

(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20min。

(四)鉴定内容。《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将鉴定内容分为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知识、专业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工作要求。《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作出了规定。

六、行为规范制度

(一)着装规范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2.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戴保安标志。

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5.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6.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7.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应佩戴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

(二)仪容仪表规范

1.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2.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

3.不得纹身,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三)礼节规范

1.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1)执勤交接班时。

(2)纠正违章时。

(3)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

(4)参与外事活动或与外宾接触时。

(5)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

(6)接受颁奖时。

2.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并行注目礼。

3.对日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可以不行举手礼。

(四)举止规范

1.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2.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3.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4.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5.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语言规范

1.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使用“你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要注意称谓的使用。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

2.执勤时应讲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

(六)岗位纪律规范

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群众。

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

6.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

7.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

8.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9.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物。

(七)卫生规范

1.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

2.内务卫生

(1)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2)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

(3)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4)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5)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约。

(一)劳动合同管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保安员履行劳动合同

保安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履行义务。保安员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从而保证保安服务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给予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9.用人单位要设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八、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安服务合同管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二)保安服务合同签订程序

1.了解需求。了解客户的性质、位置、规模、周边环境及其所需保安服务的意向、服务种类、保安员数量、服务要求等,并对客户要求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2.合法性核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3.现场考察。对客户单位提出的服务需求,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协商保安服务的具体事宜。

(1)所需保安服务的种类与内容。

(2)所需保安员的人数。

(3)所需保安服务的要求。

(4)保安服务的费用。

(5)保安员学习、教育、训练、生活及后勤保障等有关事宜。

 4.签订合同。经过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保安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5)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保安服务合同履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6.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7.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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