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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21年下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22-04-11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9561次  【字体:
 

2022年1月1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陈峻峰、管福建、陈正国、刘正焰、孙惠娟、王雪梅、孙丹丹、李晓攀、王伟伟、李行、朱义凯、吴彦海、杨盼盼、王姝

 

互助基金2021年下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94人)

 

 

一、人防管理中心(106人)

张平平,女,39岁,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798.53元,自费8875.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994元。

孙其俊,男,53岁,本人因20216月至107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7011.57元,自费25933.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10808元。

张庆元,男,59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720元,自费9599.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320元。

周红江,女,42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767.58元,自费7680.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456元。

周成芹,女,35岁,本人因20216月至7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7092.64元,自费8755.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3779元。

余长清,男,51岁,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419.11元,自费6524.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936元。

黄国兵,男,50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0526.01元,自费5868.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640元。

徐海洋,男,54岁,本人因2021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2340元,自费22753.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55%补助,计12212元。

黄永波,男,54岁,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741.65元,自费10470.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712元。

陈建军,男,53岁,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60.86元,自费23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51元。

钱兆军,男,49岁,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24.79元,自费2010.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04元。

王恒威,男,59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486.62元,自费3287.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15元。

朱海平,男,56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0385.93元,自费1812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8155元。于202179日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合计28155元。

管福建,男,55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739.9元,自费7193.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237元。

谢友祥,男,55岁,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95.95元,自费2651.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61元。

薛素海,男,45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773.53元,自费7746.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486元。

郑安,男,51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086.55元,自费2606.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42元。

沈卫华,男,55岁,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150.88元,自费335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40元。

魏金洪,男,54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2934.31元,自费38454.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45%补助,计20103元。

赵培军,男,49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781.75元,自费6439.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898元。

刘新龙,男,55岁,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870.38元,自费5230.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54元。

王连顺,男,52岁,本人因202111月至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05.18元,自费1734.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07元。

陈宏,男,54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14.97元,自费2257.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3元。

李海军,男,47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75.04元,自费2499.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00元。

顾兴喜,男,52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910.9元,自费6062.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28元。

李浩铭,女,32岁,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31.98元,自费1092.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83元。

陈彤政,男,59岁,本人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0893.73元,自费5506.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478元。

杨荣林,男,58岁,本人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648.41元,自费22549.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20元。

陈春霞,女,47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335.17元,自费463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855元。

潘宏伟,男,43岁,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70.35元,自费2683.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73元。

石宝山,男,54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40.6元,自费1277.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47元。

刘建明,男,58岁,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246.76元,自费4461.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85元。

陆如明,男,57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90.71元,自费309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36元。

高树俊,男,58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83.69元,自费4211.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84元。

钱友林,男,53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40.1元,自费58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621元。

邵新,男,52岁,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76.72元,自费5319.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94元。

 

 

孙忠,男,62岁,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538.89元,自费22331.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466元。

杜新玉,男,55岁,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865.97元,自费3743.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49元。

徐文斌,男,51岁,妻子因20215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253.97元,自费8342.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669元。

张关荣,男,58岁,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72.33元,自费51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36元。

戴万明,男,53岁,妻子因202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493.98元,自费3415.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83元。

徐吉云,男,54岁,妻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884.42元,自费5820.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64元。

刘新龙,男,55岁,妻子因20211月至5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9883.83元,自费15302.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060元。

路国华,男,55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88.7元,自费3028.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06元。

杨加来,男,58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009.82元,自费9552.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910元。

吴爱全,男,53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17.18元,自费7078.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416元。

褚军,男,50岁,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568.6元,自费10111.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22元。

高树友,男,58岁,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84.59元,自费15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00元。

李同义,男,57岁,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00.16元,自费2206.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41元。

李登领,男,55岁,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978.76元,自费4644.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29元。

陈宝军,男,56岁,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493.66元,自费5109.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22元。

朱治平,男,50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201.96元,自费4005.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01元。

吴开虎,男,55岁,妻子因202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256.9元,因未经交通事故处理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20%补助,计2126元。

屠兆兵,男,52岁,儿子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380元,自费5679.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36元。

王宝华,男,58岁,妻子因20216月至7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309.49元,自费7745.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49元。

谷春祥,男,51岁,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839.26元,自费124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484元。

沈传珠,男,58岁,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63.58元,自费2456.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91元。

姜文艺,男,50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130.86元,自费4368.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74元。

李树平,男,58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470元,自费8523.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05元。

韩文军,男,54岁,妻子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39.24元,自费1654.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31元。

徐善红,女,53岁,儿子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384.6元,自费16646.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329元。

 

 

徐兵,男,33岁,父亲因202010月至202111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4074.82元,自费40846.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27元。

李兆峰,男,42岁,父亲因20219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4973.51元,自费34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19元。

刘飞,男,49岁,父亲因20212月至10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0503.97元,自费15746.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362元。

连会荣,男,56岁,母亲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289.2元,自费3586.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38元。

开飞,男,56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956.88元,自费5697.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55元。

张殿曹,男,53岁,母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431.92元,自费8939.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41元。

杨兆军,男,48岁,母亲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173.04元,自费2142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213元。

王恒威,男,59岁,父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母亲因“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2111月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25134.07元,自费11262.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89元。

王家欢,男,41岁,父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17.67元,自费2338.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51元。

汪燕,女,48岁,母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304.3元,自费14886.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33元。

李桂兵,男,53岁,母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891.95元,自费3919.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8元。

朱宗界,男,51岁,母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183.32元,自费6172.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26元。

赵燕龙,男,54岁,母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376.48元,自费7404.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11元。

周明,男,30岁,父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312.39元,自费6256.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38元。

刘建国,男,47岁,父亲因202110月、1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9026.14元,自费9170.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76元。

柏建伟,男,36岁,父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249.88元,自费3338.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1元。

王亚东,男,51岁,母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701.99元,自费12327.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849元。

雍友君,男,50岁,父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27.84元,自费1373.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6元。

谭洪发,男,55岁,母亲因20217月、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0426.65元,自费3908.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6元。

左万保,男,45岁,母亲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855.82元,自费925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88元。

杨志国,男,44岁,父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42.9元,自费2694.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4元。

吴艳,女,44岁,母亲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302.72元,自费8852.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28元。

李根荣,男,54岁,父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131.1元,自费8836.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25元。

李振华,男,53岁,母亲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55.46元,自费4745.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12元。

李振华,男,53岁,父亲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473.07元,自费697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47元。

吴家继,男,44岁,父亲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53.86元,自费469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05元。

吴艳,女,44岁,母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57.11元,自费6873.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31元。

鲍恩光,男,46岁,母亲因20208月至202112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236.38元,自费8684.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03元。

朱德洋,男,31岁,父亲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919.18元,自费4743.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12元。

龙锦宝,男,49岁,母亲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25.98元,自费231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7元。

王士年,男,52岁,父亲因202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62.62元,自费4717.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08元。

张晋荣,男,51岁,父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98.04元,自费3687.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3元。

刘仁彬,男,49岁,母亲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659.27元,自费173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607元。

顾兴喜,男,52岁,父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662.38元,自费3526.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29元。

朱荣维,男,53岁,父亲因202110月、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318.14元,自费12419.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863元。

赵燕龙,男,54岁,母亲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30.61元,自费3059.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9元。

吴家园,男,19岁,母亲因20218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4772.06元,自费58105.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716元。

王军,男,45岁,母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469.34元,自费4639.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96元。

郑超昊,男,45岁,父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18.18元,自费1397.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10元。

李银安,男,56岁,母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895.86元,自费17179.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77元。

魏从杨,男,52岁,父亲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20.03元,自费2008.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1元。

车其义,男,52岁,母亲因20219月、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9271.26元,自费19979.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97元。

谷爱春,男,48岁,母亲因20206月、20216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1499.95元,自费1914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72元。

胡忠华,男,51岁,母亲因20214月至6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0060元,自费13458.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19元。

高记,男,53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270元,自费33084.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63元。

 

二、武装守押中心(47人)

靳玉宝,男,58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738.07元,自费2717.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87元。

严卫东,男,56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732.2元,自费3218.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87元。

吴永,男,56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914.59元,自费3161.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65元。

薛峰,男,46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85.46元,自费2145.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58元。

王明奎,男,57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4187.81元,自费1535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909元。

胡家军,男,42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023.19元,自费6377.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870元。

吴学林,男,40岁,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56.55元,自费4027.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11元。

朱言峰,男,25岁,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890.76元,自费11067.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427元。

洪绍喜,男,43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922.69元,自费10365.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665元。

赵仕新,男,54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592.57元,自费5234.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55元。

郁跃霞,女,46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612.3元,自费8513.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831元。

时利强,男,57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97.91元,自费1907.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68元。

杨波,男,26岁,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68.4元,自费1904.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67元。

费云峰,男,59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75.7元,自费3853.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41元。

张德军,男,38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937.78元,自费2370.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48元。

冯思洋,男,27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15.66元,自费2388.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55元。

 

 

朱明,男,36岁,儿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12.08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842元。

靳玉宝,男,58岁,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59.31元,自费2835.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67元。

徐文学,男,36岁,妻子因20211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7943.69元,自费1322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646元。

徐文学,男,35岁,妻子因2021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311.92元,自费622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245元。

王建飞,男,58岁,妻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772.67元,自费33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62元。

韩寒冰,女,32岁,儿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15.69元,自费3627.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25元。

崔文武,男,51岁,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25.45元,自费5016.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03元。

刘阳,男,36岁,儿子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75.54元,自费2170.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34元。

张中华,男,50岁,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180.93元,自费4847.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70元。

王小东,男,47岁,儿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943.83元,自费802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605元。

刘海,男,40岁,妻子因20215月至109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7429.77元,自费29558.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912元。

王书文,男,57岁,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801.36元,自费3525.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05元。

李海滨,男,35岁,儿子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14.59元,自费6870.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74元。

 

 

吴海波,男,47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40.52元,自费1842.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6元。

程龙,男,36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992.3元,自费419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9元。

郑峰,男,40岁,母亲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183.29元,自费18878.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32元。

周卫华,女,45岁,父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621.46元,自费5282.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92元。

刘好,男,34岁,父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209.18元,自费7591.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39元。

吴刘春,男,36岁,父亲因2021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744.1元,自费13749.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62元。

吴刘春,男,36岁,父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556.4元,自费4683.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03元。

徐登荣,男,54岁,母亲因20216月至10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777.16元,自费12067.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810元。

周从建,男,49岁,父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15.14元,自费4689.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03元。

汪永泉,男,44岁,父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494.62元,自费4182.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7元。

朱天德,男,40岁,父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959.22元,自费5065.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60元。

刘剑,男,33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166.38元,自费7648.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47元。

姜勇,男,34岁,父亲因2021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155.14元,自费9295.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94元。

周小松,男,43岁,母亲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574.12元,自费14031.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105元。

王华,男,38岁,父亲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74.95元,自费1924.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9元。

杨宇,男,25岁,母亲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44.57元,自费5492.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24元。

吉磊,男,31岁,母亲因20219月至1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8852.24元,自费7123.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68元。

孙闫,男,32岁,母亲因202012月至2021127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9723.4元,自费876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148元。

 

三、涟水分公司(11人)

丁云,男,66岁,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623.14元,自费7024.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61元。

陈年国,男,56岁,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640.24元,自费16425.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7391元。

孙中祥,男,47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24.04元,自费2328.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32元。

严云,男,58岁,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219月死亡(对方全责),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吉爱宏,男,65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43.94元,全自费,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70元。

禹明星,女,34岁,儿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15.68元,自费278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57元。

李玉清,男,56岁,妻子因20217月起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2692.29元,自费59452.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890元。

王亚洲,男,58岁,妻子因20216月、7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1341.61元,自费1869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738元。

崔爱红,女,46岁,母亲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59.72元,自费3090.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64元。

李洪,男,51岁,母亲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937.75元,自费784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77元。

沈烈军,男,55岁,父母因20219月、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095.88元,自费4333.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50元。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97.98元,自费2273.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9元,合计1559元。

 

四、驻外分公司(2人)

沙汝军,男,53岁,父亲因202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960.12元,自费787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81元。

杨广山,男,56岁,本人于2022110日因“心源性猝死”,根据互助基金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五、物管分公司(1人)

孙雄飞,男,39岁,父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06.48元,自费4624.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94元。

 

六、银盾驾校(4人)

嵇学海,男,48岁,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012.64元,自费3075.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30元。

李波,男,46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5292.92元,自费41965.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95元。

董军,男,50岁,父亲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54.97元,自费1058.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59元。

刘正焰,男,52岁,母亲因20211月至12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8873.85元,自费25332.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800元。

 

七、智慧安保中心(2人)

杨静,女,35岁,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33.73元,自费6263.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819元。

朱刘红,男,37岁,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527.15元,自费3410.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64元。

 

八、科技公司(1人)

卢璐,女,30岁,母亲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532.72元,自费16957.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44元。

 

 

九、剑兰宾馆(2人)

赵莉,女,47岁,母亲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79.71元,自费2274.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1元。

叶桂红,女,39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311.92元,自费8764.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15元。

 

十、供应链物流(2人)

冯伟,男,33岁,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38.02元,自费2285.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14元。

黄艳,女,33岁,丈夫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535.59元,自费6109.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222元。

 

十一、天伦汽修(1人)

赵宁,女,32岁,儿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951.51元,自费4459.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92元。

 

十二、检测站(9人)

徐茜,女,31岁,本人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18.47元,自费42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12元。

卢鲁,男,42岁,本人因202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334.47元,自费6742.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34元。

张月,女,35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29.63元,自费1434.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02元。

黄亮,女,42岁,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176.02元,自费7582.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412元。

黄亮,女,42岁,儿子因2021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860.71元,全自费(附说明),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372元。

宋国敏,女,39岁,母亲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774.13元,自费6035.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05元。

宋国敏,女,39岁,母亲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982.46元,自费12714.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907元。

王松,男,45岁,母亲因2021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4417.71元,自费3211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17元。

顾广明,男,53岁,母亲因20217月、8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3641.36元,自费759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39元。

 

十三、行政、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等(6人)

干建浪,男,52岁,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545.9元,自费5578.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232元。

孙月芹,女,43岁,儿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9.41元,自费738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476元。

于松舟,女,32岁,母亲因2021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569.01元,自费27863.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180元。

陈安帅,男,32岁,母亲因2021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347.26元,自费4373.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56元。

王霞,女,49岁,父亲因20214月、1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671.14元,自费2722.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8元。

严永林,男,50岁,母亲因2021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171.72元,自费985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78元。

 

 

 

互助基金会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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