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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二O一四年第四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14-12-11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15585次  【字体:
 
 
一、押运中心(10人)
    苏明海,男,因儿子生病住院治疗,自费39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300元。
    程龙,男,父亲生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疗,自费660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3300元。
    潘敏,男,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自费25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642元。
    袁冬,男,父亲因病住院治疗,自费222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1113元。
    陈飞,男,母亲因病住院治疗,自费587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2938元。
    吴春海,男,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237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7112元。
    李勇,男,因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疗,自费539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6191元。
    王树怀,男,父亲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60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300元。
    于道前,男,因病住院治疗,自费29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744元。
    黄海燕,男,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自费83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2512元。
二、保安部(20人)
    唐志喜,男,因母亲生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117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589元。
    盛德忠,男,母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费26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的补助,计300元。
    尹金华,男,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17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的补助,计345元。
    王家喜,男,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疗,自费23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的补助,计6950元。
    高玉龙,男,因母亲生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疗,自费27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的补助,计300元。
    汪洋,男,因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疗,自费53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602元。
    鲍立亚,男,因父亲生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疗,自费1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的补助,计100元。
    杨卫东,男,因母亲生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疗,自费344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的补助,计1721元。
    万玉宝,男,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疗,自费433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的补助,计1083元。
    张学海,男,因父亲生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疗,自费55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的补助,计300元。
    吴天明,男,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41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的补助,计1044元。
    吴爱全,男,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699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的补助,计2097元。
    孟庆平,男,因病住院,自费9911.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的补助,计2973元。
    王美华,男,因病住院,自费24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的补助,计614元。
    武传艺,男,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自费17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的补助,计350元。
    王家喜,男,因病住院治疗,自费23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的补助,计6949元。
    程兆华,男,妻子因病住院治疗,自费144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724元。
    朱祝迁,男,因病住院治疗,自费80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2405元。
    赵建洋,男,母亲因病住院治疗,自费222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1112元。
    纪家平,女,父亲因病住院治疗,自费197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 计986元。
三、涟水分公司(1人)
    孟凡桂,男,因病住院治疗,自费150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510元。
四、银盾中介(3人)
    费英,女,父亲因病住院治疗,自费169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848元。
    韩玲玲,女,因父亲生病住院治疗,自费143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715元。
    孙瑞滨,男,因病住院治疗,自费272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8184元。
五、驻外分公司(2人)
    张勇,男,因小孩生病住院治疗,自费112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565元。
    陈李东,男,因病住院治疗,自费8282.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2485元。
六、行政管理中心(1人)
    马千里,男,因父亲生病住院治疗,自费136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680元。
七、膳食部( 1 人)
    刘娟,女,因父亲生病住院治疗,自费418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补助,计2090元。
 
    特此公示
 

互助基金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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