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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三季度接受互助基金救助的会员名单公示

 
时间:2012-07-24  信息来源: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点击:3471次  【字体:
 
 

王兆军,男,保安管理部,母亲因病长期住院治疗,费用较高,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王兆军同志人民币1330元的补助。

丁祖青,男,保安管理部,201233日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丁祖青家属人民币2万元补助。

张新光,男,保安管理部,爱人于201252日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0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张新光同志人民币300元补助。

孙玉荣,男,保安管理部,201210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7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孙玉荣人民币690元的补助。

卜东成,男,保安管理部,爱人于20124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院费29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卜东成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武进,男,保安管理部,2012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75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武进人民币2260元的补助。

周四明,男,保安管理部,儿子因病于20116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74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周四明人民币3700元的补助。

王学广,男,保安管理部,2012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1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王学广人民币730元的补助。

安志明,男,保安管理部,20123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4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安志明人民币600元的补助。

刘华,男,保安管理部,爱人因病于20126月住院治疗,自付人民币241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华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李万晴,女,公司财务,20124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7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李万晴360元的补助。

杨育华,男,保安管理部,爱人因病长期住院医疗费用较高,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杨育华人民币4000元的补助。

郑家荣,男,保安管理部,20126月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56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郑家荣人民币640元的补助。

刘利华,男,保安管理部,爱人于2012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4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利华人民币300元补助。

杨殿俊,男,押运管理中心,20123月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2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一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杨殿俊人民币560元的补助。

张金凤,女,银盾中介,20125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8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金凤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李祥生,男,押运管理中心,20125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315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李祥生人民币3950元的补助。

时延成,男,保安管理部,20126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6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时延成人民币930元的补助。

特此公示

 

 

O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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